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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根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3年7月8日)以后签约并进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的重点招商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广西重点招商项目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西优势产业目录(具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五条已在我区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进资期限后进入广西的外来资金,不再予以奖励。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办法》第四条所称根据引进的项目类别、资金数额进行奖励,指根据引资者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和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首先确定奖励比例和应获奖励金总额,再按照项目当期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计算出当期应获奖励金数额予以奖励。若外来资金是可兑外币,则按该外币入帐之日的兑换率折为人民币计付。

第七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指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总额的实际到位资金。

第八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比例,按《社会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一)执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对我区公务人员引资奖励,按《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奖励标准》(附件二)执行。

第九条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自治区财政在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市、县级人民政府奖励金由各市、县在财政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中安排。其中,对自治区级交通设施建设的引资项目,奖励金从交通基金中安排,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协调安排。

第十条引资者应在其所引项目正式进资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及时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填写《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附件三),办理引资者备案登记:

(一)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二)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中所称引资者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一式三份)如下:

(一)《自治区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

(二)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三)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四)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五)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

(六)《自治区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自治区公务人员引资者行政奖励呈报审批表》(附件四)。

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所称引资者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指注册资本中外来资金金额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奖励金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四款所称逾期不办的具体时间,指所引进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之后。

第十四条公务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附上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记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后,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批准,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符合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条件者,经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审核,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由自治区人事厅和自治区招商促进局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社会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自治区招商促进局提出奖励申请。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应在受理引资者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奖励申领材料,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同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金额后呈报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每月15日和30日集中审定受理的申请。对同意奖励的申请,将材料随审核意见交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奖励金。自治区财政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应核拨的奖励金一次性拨付到自治区招商促进局专用账户。自治区招商促进局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的奖励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励金。兑付奖励金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自治区监察厅负责监督有关部门执行奖励政策和管理、使用奖励企的情况。

第十六条自治区引资奖励工作小组由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牵头,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监察厅作为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引资者按本实施细则获取的奖励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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